长城保护条例公布 自06年12月起施行

2006-11-2 9:57:00    字号:[ ]  选择背景色:图片 图片 图片    我来说两句

柯受良驾车“飞越”长城曾是最热门的话题,现在,想模仿柯受良飞越长城的极限运动已有法律障碍。昨日,国务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《长城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明确禁止驾驶交通工具跨越长城。《条例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明确禁止7种破坏长城的行为,包括:驾驶交通工具,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;在长城上取土、取砖(石)或者种植作物;刻划、涂污;架设、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、设备;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;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;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。如果违反上述规定,造成长城损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,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。同时,当地县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要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还应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《长城保护条例》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,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)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,包括长城的墙体、城堡、关隘、烽火台、敌楼等。

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,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。

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,坚持科学规划、原状保护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、分段管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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